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 六 )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

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
法定地址: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证为抵押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一事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信用证:由银行开出通过通知编号为的信用证 。
2.结算收入监管:借款人在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结算收入必须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并受贷款人的监督 。借款人如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主动从该帐户内扣除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随意支取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内的款项 。
3.抵押: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抵押给贷款人,作为贷款合同还款的保证 。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用途
1.本合同的贷款金额为 。
2.本合同项下贷款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
第三条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从合同签订日起个月 。
第四条利息与费用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率% 。
2.贷款从第一笔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为基础,根据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 。
【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3.贷款的结息日为每季第三个月的20日和贷款到期日 。
4.借款人到期应付利息由贷款人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处的存款帐户内扣除 。
5.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利率,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
第五条信用证的抵押和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将第一条第1条款下的信用证正本抵押给贷款人,并由贷款人保管 。
2.在提交单据后,借款人保证叙做出口押汇并授权贷款人将押汇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作为贷款的还款保证金 。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1.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处开立为履行本贷款合同所需的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 。
2.借款人是从事商务经营活动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具有执行、履行所有民事行为的能力 。
3.本合同的制定、签署、执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条令、制度,借款人已办妥所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续 。
4.保证根据出口信用证条例的要求按时发运货物,履行信用证规定的义务 。
5.保证及时将信用证规定的出口单据向贷款人提交议付 。
6.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