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抵押借款合同( 七 )


7.保证按第二条第2条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第七条违约
下列事件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
2.借款人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出运商品 。
3.借款人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向其他金额机构议付 。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
5.借款人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 。
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
第八条违约的处理
1.在上述一项或数项违约事件发生后,借款人必须在收到贷款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的7天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弥补因借款人违约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
2.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对违约金额处以%的罚息 。
(2)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到期,主动从专项保证金存款帐户中扣还贷款及其他费用 。
(3)冻结借款人开在贷款人处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债务没有得到全部清偿,贷款人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措施 。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借款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在贷款人和借款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后止 。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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