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申请书( 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请依法裁定 。
此致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市x公司
申请日期:

中止审理申请书


中止审理申请书
【篇1: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人):XXX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省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第三人):XXX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XXX市XX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审理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 。
申请理由:
一、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属尚待法院确认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1106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将其所占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64%的股权转让给XX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因XX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始终未履行支付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等,双方发生纠纷,并由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合同 。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日受理[案号:(2005)湘高法民三初字第4号]并已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没有就该案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因此,除泰安公司所持有的36%的股权外,华信公司的所余64%的股权的合法持有者究竟是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待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相应地,在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并解散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案中,适格之被告究竟是XXXX公司还是XX国信公司,尚属不确定状态 。
二、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XX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尚有多起重大诉讼有待法院判决
1、在XXXX地产投资建设公司与XX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XX省国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款纠纷,该案涉案标的多达数千万元人民币,已由XXXX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至XX省高级人民法院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2月受理[案号:(2006)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并多次开庭审理本案,但至今未下达一审法律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