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 三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
第二十三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用人单位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特殊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用人单位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会应建议用人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以考虑 。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_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对全体职工每_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用人单位工会应支持用人单位对危及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政策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