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 六 )


一、借款用途:乙方所借款项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所需 , 不得用于非乙方营业范围之外的目的 , 不得将借款转借他人 。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 。甲方不得预收利息 , 如甲方要求先付利息 , 借款本金按减掉先付利息后的金额计算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按每月 计算 , 按月计息 。借款非一次到位的,按到期时间分笔计息 。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乙方银行账上时间为准 。
甲方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 , 甲方应将现金全额缴存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后该笔借款方可生效 。借款时间以现金缴款单上银行印戳或电子银行回单时间为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每笔借款开出借据 , 借据作为合同附件 , 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所持借据应于乙方归还借款后交回甲方 。
五、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 , 还款前甲方应提前告知与甲方姓名相符的收款账号 。按月付息 , 合同期满本息全部结清 。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对违约使用部分 , 加收10%的罚息 。
2、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甲方经营业务有重大调整 , 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如乙方终止营业、破产清算 , 甲方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还款 。七、借款如需展期 , 要求展期一方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对方提出申请 , 有保证方的 , 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 , 经甲方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办理展期手续 。
八、其他:
除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外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 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 甲方第一笔借款到账后生效 , 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 出借人、借款方各执一份 。
甲方(出借方):身份证号:代表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借款方): 地址: 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 日
签约地点: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担保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确保甲﹑乙﹑丙三方签定的编号为: (以下简称“合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履行 , 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对原合同中第2条第1款、第2条第2款、第2条第3款、第2条第5款做如下修改 , 具体如下:
1﹑原合同第2条第1款内容为房产名称及处所 变更为合同第2条第1款房产名称及处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