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14)


八、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
九、在试用期内,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 。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全额的赔偿责任 。
十、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
十一、试用期满或试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 。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将予以解雇 。
十二、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起生效 。
十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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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


去年4月,阿辉在东莞常平镇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员的工作 。用人单位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单位就将他辞退了,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
阿辉不服,找公司交涉 。公司拿出了当初的招聘启事 。启事中提到,阿辉的岗位合同期3年,试用期为6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为1个月或3个月 。并且,公司在下发给每位员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
公司称,虽然与阿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辉入职即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6个月的招聘条件 。
阿辉认为,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随随便便被“炒鱿鱼” 。于是,他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补偿金等 。
面对员工的索赔诉求,公司坚称,阿辉是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才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此举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和一审败诉后,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阿辉违法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职条件为由解雇阿辉 。然而,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所记载的试用期只是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无证据证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且公司与阿辉均确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所称的试用期是不能成立的,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试用期 。由此可见,公司解雇阿辉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雇,应当向阿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