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 二 )


一、甲方征用乙方上述范围内面积共计150亩,其中水田100亩,旱地50亩,征地三费补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函〔2009〕8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执行,即水田的三费补偿为36120元/亩,旱地的三费补偿为29250元/亩,甲方共计应支付乙方征地三费补偿款375825元 。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生产困难扶持补助款10000元,以解决乙方的生产困难问题 。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将上述两项款项共计475825元支付给乙方 。
四、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要无偿协助甲方办理用地办证等有关手续并清除地上附作物 。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在上述土地范围内再种植作物或修建筑物或葬
坟等,不得阻止甲方组织的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年月日
乙方法人代表:

集体土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负责人:
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地
(一)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至,总面积平方米/亩 。(以下称该土地)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在转让给乙方前没有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没有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或作价入股,甲方将此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已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征得了其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的同意 。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
4、执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
3、维护乙方承包的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及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承包后所种植的林木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