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19)


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
第三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
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等内容,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
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
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
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
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
第五条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
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个营业日
内将合同副本送甲方留存 。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
托贷款基金;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条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
人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担保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
托贷款通知书》中确定 。
第八条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
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
裁 。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
方账户(账号名,开户银行) 。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
利息,每支付一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 。
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日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帐户 。如遇国家调整利
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要向乙方提交经借款人
同意的《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 。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 。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借款人向乙方提出提前还款或展期申请的,经甲方书
面同意后才能办理 。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
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
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 。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
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者违
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
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