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12)


3.2乙方应在 年月日前按管理方要求保证所有人员、设备进场 , 且能满足施工要求 , 如果乙方人员延期进场导致开工时间迟延 , 每迟延一日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延期进场超过十五日的 ,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 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乙方进场时应向甲方提交用于本协议工程的机械设备清单 ,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名单(附身份证复印件) , 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换 。如发现清单及人员名单与实际不符 , 乙方应限期改正 , 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 甲方发现有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其他情节严重者的 ,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协议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及清场参照本条
3.4.2项约定执行 。工程完工后 , 乙方人员或机械设备退场时 , 乙方必须向管理方提交书面报告 , 甲方同意后方能退场 。
3.3工期顺延与延长
3.3.1施工中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 , 本条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以甲方过错导致的法定工作时间内停工时间为准确定);
3.3.2工程施工内容增加的 ,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工期延长时间 。
3.4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4.1若甲方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无力完成施工任务或达不到均衡生产能力(均衡生产能力:指总工程量与总工期平均月完成量) , 或存在质量问题及内部管理问题 , 甲方有权减少其工程量或解除合作协议要求乙方限期退场 , 协议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及清场参照本条3.4.2项约定执行 , 同时乙方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另觅合作人的进场费及赶工期的费用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
3.4.2乙方必须严格按管理方周、旬、月、季生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 完成甲方下达的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 。如乙方阶段性施工迟延完成超过日的 , 或乙方连续两个阶段未如期完成施工任务的 , 或乙方超过本条第
3.1项约定的完工期限
日仍未能交工的 , 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元违约金 , 并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内容 。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施工内容的 , 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 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元 , 同时乙方应于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撤离施工现场;
乙方逾期撤离的 , 甲方有权对乙方清场 , 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就协议解除前乙方已完成施工部分经甲方和业主方验收合格的 , 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工程量(任何一方对工程量有异议的 , 应向对方书面提出 , 未达成协议时可由双方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定 , 审价费用按6.2条约定执行 , 双方确认依据审定结果进行工程结算) , 乙方拒绝到场或未在规定时间到场参与工程量核对的 , 视为乙方认可甲方确定的工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