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宜良渔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 维护全体社员的利益 , 做到统一销售 , 统一定价 , 提高市场竞争力 , 经合作社与社员协商 , 每年成鱼销 , 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华潮水产品销售公司的要求 , 乙方负责每年把所养殖出的成鱼由合作社统一供应华潮水产品销售公司 , 全年提供成鱼总量为不低于 吨 , 每次供鱼的数量以实际捕捞为准 。
二、成鱼的交货地点:由合作社在乙方所养殖的鱼塘边过称装车 。
三、质量要求:乙方捕捞成鱼必须安操作规程进行 , 所提供的成鱼 , 质量要求无病、无伤 , 体质强 , 运输成活率高 。如成鱼有病 , 必须治好病后再运输 。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比例、质量不符合要求 , 甲方可以拒收 ,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
四、实际销售由甲方统一安排 , 乙方负责组织捕捞及装车 。乙方应尽量满足甲方数量要求 , 如数量交不够 , 乙方应承担部分运输费用 , 确保完成整个供应任务 。
五、鱼款结算形式:每公斤鱼苗按市场营销情况定价(注:此价含成鱼价、运费、下车费、和消毒费) 。鱼款每1 0天一结 , 由甲方按每1 0天实际销售量结算货款 。
六、签定本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纳1万元作为保证金 。合同结束双方无争议退还保证金 。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时交货的 , 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5%的违约金 。
八、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 , 应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 以减免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
九、本协议自xx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 协议执行期内 ,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 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 须经双方共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协议有同等效力 。
十、未尽事宜 ,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销售合同


采购单位(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 , 甲、乙双方经协商 , 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设备品牌、数量、价格及其它
第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的设备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 经国家“三C”认证或国家有关部门检验的合格产品 , 未曾开箱使用 , 与合同规定的型号与配置相一致 , 能够与用户现有设备正常连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 , 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甲方的系统安全 , 并稳定运行 , 所供的设备符合甲方的采购要求 。软件产品是原厂产品包或原厂商提供的许可证协议 。如发生所供设备与合同不符 , 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 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