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购买合同( 九 )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


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
,运费由
方负责 。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要求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
五、苗木的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具体为:苗木在规定时间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及乙方指定交货人员填写苗木验收单,以验收合格量作为与乙方结算依据 。
六、付款方式为: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向乙方交付苗木订购款
元,苗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并且栽植完成后,甲方付给乙方
元,剩余等到树苗成活率达到95%以上再付给乙方 。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10% 。
八、因乙方迟延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供应不及时或供应苗木不合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
十、乙方在交货时必须提供:
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则甲方收取85%检疫费,可在苗木费中扣除 。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的树形、土坨等的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
%,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十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甲方不承担苗木到达指定地点前的任何风险 。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十三.若一方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
十四、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







苗木购买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从乙方处订购桃树苗木,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及义务,特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协议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