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销售合同( 九 )


五、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代理商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甲方有权纠正代理商不当的市场经营行为;
3、甲方有义务协助代理商做好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市场营销策划工作;
4、甲方有义务做好全国范围的市场营销与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
5、甲方有义务每个季度向代理商通报一次全国市场的销售情况 。
六、代理商的销售限额 。代理商自取得代理销售权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为一年 , 每年的最低销售量不得少于 。
代理商一年内销售量达到时 , 按 %的比例予以奖励;销售量达到时 , 按 %的比例予以奖励 , 奖励部分随同进货量发给代理商 。
七、商品退换规定 。代理商经销的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包退、包换 , 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代理期满的存货如在保质期内甲方负责退货 , 相关费用由代理商承担;如代理商保管不当造成商品变质不在退换范围之内 。
八、供货与结算 。甲乙双方均应安排专人负责供货与验货事宜 , 如发生人员变化应及时通知对方;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接到乙方订单和货款后5日内将商品发出(单支包装除外) , 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要及时验货 , 如发生数量、规格不符等情况要及时通报甲方 , 确系运输途中丢失、损坏必须当即向运输单位交涉索赔 , 属于甲方过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货款结算 , 原则为一单一清制 。
九、违约责任 。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超出代理区域范围销售商品视为违约 , 乙方的销售量达不到最低销售限量视为违约 , 乙方擅自降价恶意竞争的行为视为违约;甲方供货不及时 , 或连续3个月供货量不能满足乙方需求视为违约 , 甲方直接接待乙方代理区域内客户视为违约 。
发生违约事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无效按下列原则处理:
1、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 库存商品不予退货 。
2、乙方因销售量达不到最低限额而违约 , 甲方可酌减代理区域范围 , 直至取消乙方的代理权 。退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
3、甲方违约 , 在最低销售限量以内部分按缺货数量供销差价的10%赔偿乙方 , 超过最低销售限量部分和不可抗力因索影响部分免责 。
4、甲方直接接待乙方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客户 , 按直销差价的50%赔偿乙方损失 。
十、附则
1、本合同期满 , 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
2、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发票 , 但供货价与销售价的差额部分的增值税由乙方负担 , 其他税费由甲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