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合同(12)


三、结算方式:
采用月结 。
1.甲方结账日为发货当月的月底31日(即每月最后一日),乙方在次月XX日前将上月发票送至甲方 。
2.甲方于次月20日前支付上月货款(以甲方实际验收为准)至乙方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该账户或以现金等形式支付给任何个人,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四、交货方式:
1.乙方应将产品按时保质保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险费、卸货费等)由乙方承担 。
2. 甲方需提前 3天以书面传真方式向乙方订货,乙方应根据甲方订货单上的品种、规格、数量以及送货地点等约定事项送货 。
五、质量保证:
⒈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检疫标准及双方约定的质量
标准,交付产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证件,同时保证所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 。
⒉若因产品质量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
六、验收标准:
甲方在收到乙方运送的货物后应立即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若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双方约定标准,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通过甲方对交付货物的验收 。
七、违约责任:
⒈乙方应如期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若逾期履行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将已收款项返还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若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承担上述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
⒉产品质量须符合上述质量、验收条款,否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重新补发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要求退货的,乙方除应将已收款项返还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乙方还应做相应赔偿 。
⒊乙方需按订货单上约定数量交货,少交的部分,甲方若需要,乙方应照数按时补交,若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⒋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必须按第二条约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延迟超过三十日以上的,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可向甲方索赔相应损失 。同时,在甲方延迟支付货款期间,乙方有权暂时停止向甲方供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