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11)
第四条 租金标准
该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仟佰拾元角分) 。租赁期内,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的,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
第五条 租金缴纳
租金按月缴纳,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含本日)缴纳当月租金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日租金按照月租金除以30天计算) 。
乙方可将租金缴纳至公共租赁住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账号。也可将租金缴纳至小区房屋管理中心 。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的,自乙方腾退出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 。
第七条 物业管理
乙方应当与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租赁期内,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收物业服务费用(日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月物业服务费用除以30天计算) 。
第八条 房屋维修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
(二)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
(三)灯泡、水龙头、淋浴混合龙头、室内开关、插座及其他日常使用的易损易耗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 。
(四)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
(五)甲方如需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信用档案,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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