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20)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1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该出租行为已取得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 。
5—2出租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 7________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 。出租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
5—3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出租方应在检查养护前 7________日通知承租方 。检查养护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出租方应减少对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5—4房屋返还后,承租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承租方保证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承租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承租方违反上述保证,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
6—2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的款项 。
6—3在承租方的承租期内,水电费、煤/燃气费等生活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
6—4承租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 。承租方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6—5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补充条款中约定;如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承租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
第七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间,承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承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 。
7—2 租赁期间,未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居住房屋进行交换 。
第八条 续租
8—1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果需要续租的,承租方应提前 XXX日向出租方提出续租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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