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劳动合同写法怎么样?( 七 )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及当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后,某典当公司向顾某某等出具了当票并支付了相应款项 。合同期满后,顾某某等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偿还某典当公司借款及利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某典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顾某某等主张债权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某典当公司认为顾某某等向其支付的22,500元,系2008年12月7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综合费及利息等费用,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某典当公司要求顾某某等按约支付罚息、律师费以及从2009年起支付综合费、利息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顾某某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900,000元;
二、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综合费,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2.7%计;
三、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利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0.4%计;
四、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罚息,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08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0.5‰计;
五、顾某某、胡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典当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费8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16.40元,减半收取7,958.20元,由顾某某、胡某某共同负担 。
顾某某等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7%、综合费率为0.4%,原审判决将月利率改为0.4%、综合费率改为2.7%,属于认定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90万元,但被上诉人实际转账为846,000元,所以上诉人未足额收到约定的借款金额 。上诉人系通过中介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为此上诉人支付中介人109,000元,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中介人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律师费80,000元,无依据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某典当公司辩称,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7%、综合费率为0.4%,属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且与相关规定不符,当票将月利率和综合费率更正为0.4%、
2.7%,应当以当票记载的事项为准 。被上诉人划账给上诉人为846,000元,另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借款,上诉人顾某某签字的当金收据可佐证,所以被上诉人全额支付了上诉人借款 。上诉人所谓的中介人与被上诉人无关,无恶意串通之事实 。被上诉人支付的律师费用都是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的 。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