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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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单位:
(2) 承包单位:
(3) 设计单位:
(4) 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 。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 。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了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 。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 。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结算支付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
(2)承包方式: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 。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 。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