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世界外国语中学办学特色是什么怎么写?( 二 )


为 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
第四条与 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 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 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各院(系、所)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培养项目,是指除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之外的,以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如3+
1、2+
2、1+
1、本硕连读、硕博连读等,其校内立项、申报程序和管理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章立项和申报
第七条立项程序 。
申办单位(院、系、所)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