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房屋租赁合同( 四 )


第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支付水、电费,按乙方承租房屋水、电表的实际使用度数计收 。收费标准为水 元/立方米、电 元/度,如有收费调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水电费的缴纳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缴清 。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
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房屋交付之时不具有水电费等各项欠费 。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
第八条 房屋维修养护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但由于乙方使用不当的除外 。
2.甲方进行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
3.乙方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需要维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接到通知后不按约定进行维修的,乙方可自行维修,但费用由甲方承担 。
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
5.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 。退租时,由乙方自行处理 。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 。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在届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 。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
(7)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 。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