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国旗下演讲稿怎么写?( 三 )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 。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 。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劝告下,醒悟过来,立即将李某送进了学校 。
给予健康的培养——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确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 。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 。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