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房屋合同(21)


第五条 房屋基地及底层独用园地属国家所有,仅供甲方使用 。甲方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甲方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第六条 自本契约签订之日起,上述房屋的有关权利义务不论甲方住进与否均归甲方 。并按照管理和维修费用分担原则,按月由甲方承担管理和维修方面的有关费用 。
第七条 本契约签订之日起,在两年内属于原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保修;属于人为的损坏由甲方自行负责 。
第八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乙方一份,甲方两份(其中一份作产权登记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