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合同如何写?( 九 )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 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 , 经双方协商同意 , 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
3、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 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 , 营私舞弊 , 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6)出现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差错的 。
(7)存在医德医风问题 ,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但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受聘人 。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以下情况合理休假期间 , 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 但保留用工合同 。)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
8、单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 , 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 , 处理办法同正式职工 。
2、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 , 按法律规定 , 先申请仲裁 , 对仲裁 裁决不服 ,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经甲、乙双方协商 , 双方共同为乙方缴纳“五险一金” , 其中甲方承担80% , 乙方承担20% 。
4、本合同一式叁份 , 卫生局一份 , 甲方一份 , 乙方一份 ,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
5、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 ,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