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的方法5种,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四 )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 。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 。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 。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 。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 。
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 。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调解工作人员只有抓住了原因 , 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 。
继承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
1、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受传统习俗的影响,有些人还保留着遗产“传男不传女”的错误观念 。因此,应当在继承过程中强调男女平等的法治观念,除非当事人自愿放弃,男女在继承权上一律平等 。具体表现在: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
2、养老育幼 , 保护弱者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 。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
3、权利义务相一致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 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而法定继承的具体方案,实际是推定该方案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体现普遍的社会评价 。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 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贯彻,体现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导向,鼓励养老助老良好风气的形成,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