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三 )


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方式以本认购协议所记录的电话、传真、地址为准 。乙方通讯方式如有变更 , 应在变更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 并承担因不实或失效而造成损失的所有责任 。双方确认:甲方所发出的任何书面信函在发出后的第五日均视为乙方已收悉 。
本认购协议一式叁份 , 甲方执有贰份 , 乙方执有壹份 ,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
本认购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 , 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自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 , 本认购协议即失效 , 并由甲方收回 。
甲方(出售方)(签字/盖章) 乙方(认购方)
经办人: (签字/盖章)
审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确认未来房屋买卖有关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那么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怎样适用法律呢?如何认定其性质及适用法律 , 关系到当事人纠纷的解决 , 关系到裁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关系到司法诚信的价值取向 , 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 。
实践中 , 有人认为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内容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且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否则 , 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有人认为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 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若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并作出裁判 , 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
笔者认为 , 以上两种认识的主要观点虽然截然相反 , 但两者均系建立在适用法律错误的基础上而产生的错误认识 , 而且后者比前者更具有隐蔽性 。
首先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份附条件的期房期权合同 , 是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一份有关未来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合同 。该所谓合同不符合法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 , 也不是一般的《买卖合同》 , 而是一份设置了行权条件的期房期权合同 , 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一经订立 , 便合法有效 , 受法律保护 。在合同法实施以后 , 确认合同无效 ,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在适用法律方面 , 应以《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规定适应 , 若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 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