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权转让协议书( 二 )


一、变更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 , 自丁方为丙方代偿该笔贷款之日(下称“交割日”)起 , 《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 , 乙方基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由丁方承接 。
二、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归属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自交割日起 , 租赁物内的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均归丁方所有 , 所有权自交割日起转移 。
(二)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详单见附件 。
三、租赁物用途及租金支付
(一)《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 , 甲方同意丁方可将租赁物转租给任意第三方 , 第三方由丁方选定 , 甲、乙、丙三方应无条件配合丁方
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
(二)《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 , 租赁物的用途不限于餐饮住宿 , 丁方有权用于其他用途 。
(三)《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 , 甲方仍按《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1字第0110)约定的金额(即48万元/年 , 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年)向丁方收取租金 , 租金收取的具体方式、时间 , 届时由甲、丁方协商确定 。
(四)租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至年月日 。
(五)乙方和丙方应无条件配合丁方 , 在交割日后日内向丁方交付与租赁物及其相关的资料和实物 , 并于交割日后日内搬出租赁物 。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物质量合格 , 甲方的所有权完整、合法、有效 , 不存在抵押 , 不存在第三人向甲方和丁方主张权利的情形 。
(七)若乙方在交割日前已支付当年租金的 , 视为丁方已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 , 甲方不得再向丁方收取当年租金 。
五、违约责任
(一)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 , 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 , 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二)丙方未能及时搬出租赁物 , 每逾期一日 , 应按元/天的标准向丁方支付违约金 , 由此给丁方造成损失的 , 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 , 各方协商解决 , 不能协商的 , 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七、其他
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 自丁方为丙方代偿该笔贷款之日起生效 。
2、本合同一式份 , 甲、乙、丙、丁各份 , 公证处份 ,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