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出租合同( 三 )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商铺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不承担保管义务,乙方也无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
6、乙方保证承租甲方房屋作为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 。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
7、乙方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安全法规,租赁期间因乙方施工和经营而造成的一切人员安全伤害均由乙方负责 。
8、 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理 。
第六条 甲方责任(甲方在租赁期内)
1、甲方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租赁铺面,并保证铺面内的水、电两通 。
2、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和经营权,但是,因偷盗行为及自然灾害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铺面需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递增方式:随市场而待定 。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铺面,本合同可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若非甲方主观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须将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铺面出租合同
铺面出租合同
出 租 方(甲方):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承 租 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南宁市大学东路105号院内 号的铺面出租给乙方 做 业务 。
第二条 乙方租用铺面的期限为3年( 36个月),即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 。
第三条 铺面租金每年为人民币 元(大写: ),每半年缴纳一次租金,每间铺面履约保证金2000元 。租金转入账号:2102111309264000331;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开户行:工行南宁市高新支行西乡塘分理处 。每期租金按照“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的原则,每半年结束三个工作日前交清半年租金 。
第四条 本合同一经签署,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半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2000元,甲方收到租金后,及时向乙方开具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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