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缓刑,缓刑是什么意思( 三 )


缓刑和缓刑制度的概念
当代各国刑事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各具特色,不尽统一 。综览世界各国刑事法 , 缓刑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把缓刑权掌握在行政部门,称为行政制;一种是掌握在司法部门,称为司法制 。司法制的又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缓宣告 , 另一种是缓执行 。
由于现行缓刑制度在类型上具有的多样性 , 不同国家的缓刑制度价值、功能以及适用缓刑所具有的社会效果也不同,这就使我们很难给缓刑下一个统一的定义 。现行加拿大刑事法典第736条规定:当被告人(法人除外)答辩有罪或者被确定有罪,但不是法定有最低刑罚或者可判处14年监禁或终生监禁的可诉罪时,如果审判法院认为基于最有利于被告人利益考虑并且不因此有悖于公共利益,可以不对被告人定罪,而以裁定指示无条件或者以缓刑令附条件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 。当法庭根据前述指示免除犯罪人刑事责任时 , 犯罪人应当视为未被定罪 。[2]台湾学者梁恒昌认为,“乃当被告刑事责任可能确认时 , 在一定时间内 , 将刑事责任之宣告和刑罚之量定置于停止状态,以观察其行状;被告如在一定期间内,保持善行,未发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即对该犯罪行为不再为有罪之宣告;被告如在该一定期间内不能保持善行,发生特定之不良事故,则除追究新事故之刑责外,对于原犯罪行,仍应宣告其罪刑而执行之 。” [3]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指出 , 缓刑是使受到判刑的人仍然在社会中生活,接受社会性处遇,因而缓刑是宣告刑的一种特别执行方式 。
我国刑法参考了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了缓执行制度,也就是现今世界各国缓刑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即刑罚暂缓执行制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 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 ,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 ,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有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缓刑是指对于某些犯罪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 , 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 。缓刑是一种代替监禁的刑罚制度,而不是具体的刑种 。适用缓刑是在维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前提下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采取的一种制度;[4]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一种制度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