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合同(18)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 ,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 , 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 , 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 , 甲方不得动用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 , 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 , 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 , 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 , 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 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 , 经乙方书面同意 , 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 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 , 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实现抵押权 。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 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 , 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 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 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 , 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 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 各方可以协商解决 , 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 , 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