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18)


5,经销商一年内销售量最低壹佰套,如经销商在合同签订一年内销售量达不到五十套设备本合同自行终止作废,制造商可与本区域其他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 天内可申请换货,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
2,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返利销售优惠政策,年销售东旭系列燃气红外辐射采暖设备在50台以上100台以内(包括100台)可享受6%的返利,年销售在200台以内(包括贰佰台)可享受8%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内的(包括300台)可享受12%的返利,年销售在300台以上的可享受15%的返利 。
第七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经销商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如(报纸,墙体广告,电视台等)并支付广告费用并突出"东旭"品牌,宣传内容要真实,在宣传中由经销商宣传的不合理内容制造商不负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经销商承担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经销商凡是所做的产品宣传依据必须提供给制造商 。12
第八条 用户的意见,经销商的作用
经销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
第九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经销商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
第十条 保证不竞争
1,经销商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经销商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 。同时,经销商不应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
2,此合约一经生效,经销商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 。不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经销商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
4,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经销商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
第十一条 保密
经销商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
第十二条 分包经销商
经销商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经销商,经销商应对该分包经销商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经销商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经销商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 。经销商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经销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