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经销合同(19)


第十四条 经销商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第三方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 。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经销商 。
第十五条 信息反馈
向经销商不断提供信息,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经销商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 。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经销商 。
第十六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经销商的雇员获得经销产品的技术知识 。经销商应付其雇员往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
第十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执行满1年后,经销商如无违约行为且符合以下两条;1 。如遇原材料价格上涨制造商需提供市场价格上涨的合理有效依据,在原价格加上价格上涨部分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新价格执行 。2 。双方可以协商任务量逐年递增(销售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可以重新签署合同 。
第十八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经销商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制造商方人民法院处理(山东博兴人民法院) 。
第二十条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二十二条 留置权
经销商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山东东旭热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
附:1,双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
2,制造商提供的一级经销商价格表 。
3,制造商提供的产品配件价格明细表和指导价格表 。
制造商: 经销商:
签署地: 签署地:
日 期: 日 期:
代理人: 代理人:

产品经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销售____________公司产品(经销之品项、规格、价格依附件为凭),双方本着友好、诚实信用、严守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授权经销之商品在____________地区(涵盖之区域以行政辖区为准)之产品特约经销商,如乙方欲开辟其他地区市场,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未经获书面同意之前,如有越区销售情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合同,并要求经济损失赔偿 。
二、付款方式
1、乙方所发生之任何费用,如有需甲方协助之处,皆须以书面形式获得甲方公司签章后之文件为依据,且须于次月0日前结清 。乙方不可擅自扣款或抵付,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执行本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