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书(24)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乙方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或本合同、法律规定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整,如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合作意向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0日仍未缴足出资,视为违约 。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
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视为违约 。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视为违约 。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因各尽其责,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以前将手续(城管手续、广告位设立时占地的所有者的租赁合同)办理完毕,待乙方将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60天内甲方应将三面翻设备设立完毕,如因一方未能履行此条款的,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
第十四条 其他 。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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