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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训华与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01-07 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508号1902室 。
法定代表人苏万良,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训华 ,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
上诉人厦门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称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韩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龙美,康训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小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康训华原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35002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停止使用“韩泰”作为被告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韩泰”作为注册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电子商务交易(原告庭审中放弃此项请求);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费用共计10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
刘衍华于2004年1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油;齿轮油;汽油;柴油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2月07日至2014年12月06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14年10月27日转让给原告康训华 , 并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06日 。
申请人田野于2012年10月22日以商标权人刘衍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涉案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1月6日出具撤201207040号《决定书》 , 认为田野申请撤销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决定驳回田野的撤销申请 , 第3500224号“韩泰”商标继续有效 。
2014年4月10日,济南韩泰润滑油有限公司注册成立 , 法定代表人为康训华 。被告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主要经营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 。
2015年4月24日 , 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出具的(2015)威世纪证民字第285号《公证书》证实 , 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宣传介绍公司车用油、专用油产品时,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韩泰石油”、“韩泰润滑油”、“韩泰公司荣誉出品”字样,且该字位于“HANKOOK”下方,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该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