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合同如何写?( 四 )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
(2)当然退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
(3)除名退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