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 ,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 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 , 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
终止劳动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 。
(2)经乙方要求 , 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 ,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 , 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 。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 ,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 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 并放弃追索的权利 。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 , 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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