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管理方面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事项批复通知书》(甘国税批字[20xx]52号)反映 , 贵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xx]4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 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20xx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20xx]92号)第一条规定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一次性审批 , 以后年度每年开展后续核查管理 。除本《通知》所作特别调整外 , 具体审批权限、程序、期限、资料以及后续管理规定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定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及时组织开展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测算 。统计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 对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 调查这部分纳税人是否继续符合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测算继续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20xx年度多缴税款情况以及对20xx年度税收收入的影响 。
20xx年8月20日 ,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 ,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公司属于鼓励类第七类“石油天然气”的“原油、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 。建议贵公司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收优惠审批文件 , 充分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 。
(二)财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xx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 ,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 , 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规定 ,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 , 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规定 ,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 , 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 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 , 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 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 , 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 不足抵扣的 , 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 , 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 , 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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