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在这一总体水平下 , 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 ,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 ,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贵公司按照工资总额的1.0%计提工伤保险 , 以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增 。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贵公司账面反映 , 本年度企业负担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合计为153,870.82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 , 准予扣除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规定 ,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中的企业供款可将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5%的部分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 , 其余部分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也可以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中超过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 作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供款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27号)规定 , 自20xx年1月1日起 ,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 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 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 , 不予扣除 。
贵公司本年度税前扣除工资总额2,889,535.89元 , 税前可以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为144,476.79元 , 其中审核确认本年度贵公司为闫发明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有超限额列支情形 , 超限额列支3,459.24元 , 据此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459.24元 。建议贵公司严格按照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标准为员工缴纳 。
4.劳动保护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 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 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 , 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 , 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 , 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据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准予扣除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 是指确因特殊工作环境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经审核 , 贵公司发生的劳动保护费中有64,113.85元不符合以上规定 , 本年应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4,113.85元 。建议贵公司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费的相关内容列支费用 , 对不符合劳动保护用品的其他物品的购进调整至其他科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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