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书格式怎么样?( 六 )


(五)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 股份;
(六)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 , 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 ,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保守公司秘密 。
(八)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 ,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 , 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 。但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 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 , 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 , 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 , 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 , 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