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
合作人的义务:
1、按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 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 , 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 , 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
十一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资的情况下 , 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 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 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 , 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 , 继续经营 , 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 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
3、已不具备法定合作人数 。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5、被依法撤销 。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
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 , 并通知债权人 。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 , 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 , 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 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 , 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
4、清偿后如有剩余 , 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 , 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 依本协议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 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 , 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 , 按退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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