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工程合同怎么写?( 三 )


第八条:出卖人责任
1、出卖人应严格按照GB/T14902—20《预拌混凝土》标准及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逐车计量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 。
2、出卖人接到买受人混凝土供应电话通知或混凝土计划单后,应立即做好生产准备,安排调度或车队长到工地查看现场情况,与买受人工地代表核准供应时间及相关配合事宜 。
3、如因出卖人设备、水、电等原因,不能按买受人计划要求时间供应混凝土,出卖人应在供应时间3小时前通知买受人,如未通知并且不能按时供应,由此造成的随时由出卖人承担 。
4、混凝土供应前,出卖人派调度或车队长到现场与买受人工地代表接洽,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商定供应中应注意的配合问题 。
5、根据买受人施工计划的要求,按时昼夜供应,保证施工进度和工程的连续浇筑需要,因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筑中断,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如需夜间施工,买受人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否则由此造成供应不及时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
6、出卖人负责向买受人提供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资质、合格证、开盘鉴定等资料 。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非因不可抗拒力单方停止履行本合同及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因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及混凝土质量指标等造成供应质量问题,调查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
2、因买受人施工条件不具备,进出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工地卸料不及时或因突发性事件而造成所供混凝土无法使用、车辆损坏等损失,由买受人按照损失额的二倍予以赔偿 。
3、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停止供应书面通知,买受人接通知后两天内仍未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的全部损失 。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时,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的质量判定,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由有关法定检测单位实施 。
2、本合同在履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
(1)由出卖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
(2)依法向出卖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宜
1、买受人授权同志作为代表,在出卖人混凝土发货单上签字 。出卖人授权同志作为代表全权处理有关事宜 。
2、单批泵送方量小于100m3,泵送费用按台班费2200元/次计取 。在单批供应混凝土过程中,搅拌运输车超过两次的小方量运送,按车满载辆每方40元收取车载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