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义务对家庭服务员的家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
4、家庭服务员突发急病或其它伤害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 。因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担负家庭服务员医疗、医药费用 。
5、不得强迫家庭服务员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不得将家庭服务员带往其它省市,不得私自将家庭服务员转让给他人服务 。
6、根据市的有关规定,为家庭服务员办理《暂住证》、《婚育证》等 。
7、有权要求和安排家庭服务员重新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家庭服务员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
8、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 。有权拒绝家庭服务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 。
9、甲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 。对家庭服务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同其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 。不得侵犯家庭服务员的人员权益 。
10、发现家庭服务员患有不能胜任家政服务的疾病,应及时将其送回丙方,并解除合同 。
四、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尊重和维护甲方、丙方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家政服务项目,热诚服务 。
2、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每月休息日不少于三天,如需加班,有权同甲方协商,增加工资 。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一切不合理的要求 。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
4、安心做好家政服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亲属患病、家有急事等),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报丙方备案,履行请假或终止合同手续 。不得擅自离岗 。
5、不得擅自将亲友及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经核实属实,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
6、不得参与甲方家庭及邻纠纷,尊重甲方家的生活习惯,不得虐待所服务对象 。
7、不得与其他家政服务人员恶意患通,损害甲、丙各方的合法权益 。
8、合同期满或中途解除合同,应回丙方报到,等待丙方重新安排家政服务工作 。如擅自离去,一切后果自负 。
五、其它
1、签定合同时,甲方应按规定交纳家庭服务员使用费、手续费和押金 。家庭服务员使用费和手续费一律不退 。合同终止,凭押金收据条结算押金 。
2、合同期满、合同内容变更、终止等 。甲方应及时到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愿意继续聘用原家庭服务员,请在7天内到丙方签定新一轮合同 。如甲方与乙方私下达成服务协议,一但发生任何问题,丙方概不负责 。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3、合同期未满,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天通知对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交纳违约金元 。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可寻求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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