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2 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 3 行成本调查 。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
第十三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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