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
5 第十八条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
第二十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减免优惠规定等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
6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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