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含餐点)标准 , 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
代收费据实收取 , 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 , 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
第十三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 , 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 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
4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 , 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 ,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 , 不得跨学期预收 。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 , 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 , 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 , 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 , 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 , 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 , 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 , 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 , 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 , 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 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
5 第十八条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 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 ,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 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 , 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 , 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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