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习报告如何写?(13)


关于法律、关于自己: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食物 , 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 在这次实习当中 , 以我愚见 , 现存刑事诉讼法的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 这些已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脱节 , 影响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 。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实践中 , 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提出之所以会“自认其罪” , 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所致 , 并要求法院认定其无效 。可是该要求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好举证而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 , 仍旧按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 。我在实习中发现 , 往往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会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翻供 , 认定侦查人员对自己实行刑讯逼供 。这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此问题解决的还不是很尽如人意 , 如果靠道德和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恐怕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 , 我认为应该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上下功夫 。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里首个环节 , 往往是从这个环节开始的 , 侦查环节为后续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几乎定性 , 因为后续阶段都是围绕侦查阶段所侦查的证据 ,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 , 可是在现实中 , 往往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并不出庭作证 , 也就是设了个前提 , 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的结果在开庭前给默认和采纳 , 开庭时对于这部分证据不再全面质证 , 只是走以下程序 , 只对被告方及辩护人所提证据进行必要审查 。这同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有很大关系 , 因为只要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 , 接受被告、辩护人的质证 , 把侦查过程公布于阳光之下 , 那就可以认为公检法达成了一种共识:不管侦查机关采用何种方式 , 只要破案就行 , 被告人的权利理应被剥夺 。这同保护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 , 还残留着刑罚为主的封建意识
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 , 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 , 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 , 增长了才干 , 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 。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 , 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 , 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 , 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希望以后还有这样的机会 , 让我从实践中得到锻炼 。实践 , 不仅锻炼着我们的意志 , 它更大的作用是丰富着我们的知识 , 让我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磨练成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