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欢迎大家在百忙中参加本次20**年暑假安全教育家长会,召开这次家长会的主要目的,主要是强调假期安全工作,每位家长明确自己身上所肩负的监护责任,确保每个孩子的人身安全,让自己的孩子安全、幸福地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
一、通报署假时间安排:
今年的放假时间,从20**年7月4日开始正式放假,9月1日学生返校 。
二、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 。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 。
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
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 。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 。
第三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伤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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