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三 )


12、承担属本工程施工单位应缴纳的上级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社会费用,以及自身原因造成的上级有关部门、发包方、总包方处罚带来的经济支出 。
13、发包方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 。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分包方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分包方承担,必要时总包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
14、分包方有义务执行总包方制定的ISO9002质量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服从总包方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与发包方及有关各方联系进行竣工验收 。
15、合同签订前,分包方一次向总包方交纳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其中 %用作质量保证, %用作工期保证 。
第十二条: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 天内,总包方会同分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与总包方审定结算报告之日起 天内,总分包方根据
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手续 。
第十三条:工程保修
1、工程保修期内,分包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总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负责对工程进行保修,并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
2、分包方接到修理通知后,必须在两日内及时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自行修理 。返修费用,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向总包方交付 。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总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影响工程施工并造成损失的,由总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的,分包方除承担发包方的罚款外,另按工程结算造价的 %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
3、分包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竣工,造成工期迟延的,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工期每拖一天按工程造价罚 %的违约金 。不能及时与发包方办理工期延误签证或工期顺延证明的,罚款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工程拖期发包方的罚款 。
4、收取工程款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回总包方的,按收款额的10%罚款 。
5、分包方不得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 。否则,总包方将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除以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分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标 。
2、分包方私自从发包方拨款的和分包方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劳力配备、现场管理、安全保障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足以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经总包方两次书面催告合理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 。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的,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撤出现场,终止合同 。割算工程款余款,自发包方拨付后30天内付清,除按照第六条规定结算外,总包单位再扣除已完工程结算造价的10%,用于弥补阶段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