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协议书怎么写?( 四 )


第六条 成交和保密
6.1 股权回购完成日期
本协议经签署即生效,在股权回购所要求的各种变更和登记等法律手续完成时,股权回购方即取得回购股权的所有权 。
6.2 保密
双方同意对了解或接触到的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尽力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密;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保密信息仅披露给有必要知悉的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并促使该等代理人或专业顾问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
a.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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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并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得的资料;
c.任何一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
d.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股票交易机构等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
双方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第6.2条将持续有效 。
第七条 违约与救济
7.1 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或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或误导,即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另一方(在本条中以下称为“守约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
a. 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将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
b. 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完成,或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商业目的而且无法弥补,或者虽然可以弥补但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予以弥补,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c.
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有的损失,包括因本协议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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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2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且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或救济 。
7.3 本条规定的守约方的权利和救济在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它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无效或终止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
第八条 法律适用
8.1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协商
双方如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9.2 仲裁
如果在六十(60)日内双方经协商对争议仍然无法达成一直意见,该争议应依本协议规定提交仲裁,以作为最终及排他的解决方式 。仲裁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该规则内容应被认为以提及方式包括在本条内 。申请人一方和被申请人一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任何一方未能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应于北京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