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治理
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治理 。对房屋产权人确无能力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 , 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区政府申请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对依靠本区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 , 区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 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
4 应急响应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 , 房屋所有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本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 , 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房产住宅局)报告 。区政府接报后 , 要按照本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 本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 并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 , 指导、监督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
市政府决定对区政府进行支援的 ,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分工迅速行动 , 予以支援 。
5 紧急处置
5.1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 , 房屋居住和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 迅速报告当地政府 , 并按照当地政府的指挥迅速疏散 。
(2)各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 组织实施 , 并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 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 , 延误抢险救援 。
(4)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 , 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 。市急救中心和在哈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 , 全力救治伤员 。
(5)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 , 紧急情况下 ,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 , 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
(6)对已无保留价值的危险房屋 , 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实施紧急拆除 ,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
(7)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 加强现场交通管制 , 保障抢险道路畅通 。各新闻单位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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