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出借人,并取得出借人同意 。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2、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3、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贷款使用情况时予以积极配合 。
4、向出借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产亦可)保证材料,并向出借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证人签字的《提供住所保证书》 。
5、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
第八条 出借人承诺:
民间抵押借款合同第1页共3页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时足额向借款人给付借款 。
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出借人无故拒绝给付借款,出借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号)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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