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出借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第十六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 。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
第十七条 抵押物评估:若抵押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 。第十八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借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
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抵押注销:出借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借款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出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给付借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
第二十二条 因出借人的过错,致使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出借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未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
第二十四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借款人律师费代理费、查询费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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